顶岗实习权益保护涉及到企业(用工单位)、学校和实习生三方,权利义务如下:
企业(用工单位):
“四个应当”+“四个不得”
“四个应当”: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 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个不得”: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学校:
“两个不得”+补充赔偿责任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实习生:
如果在顶岗实习期间权益被侵害可以依法维权:
(1)求助学校、家长等,与用工单位沟通协商解决;
(2)协商未成功,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也可拨打维权投诉举报热线12333按5键进行电话投诉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据查实的情况依法对侵害顶岗实习生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罚。
来源:监察支队
编辑:王红华
审核:管晨亮
主审:丁亚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